信息中心

通知公告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信息中心 > 通知公告

河北北方学院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2 16:26:54        访问次数:85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北方学院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提升大学生的理论素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是指由河北北方学院校团委批准成立的,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河北北方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基本任务是以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第五条  河北北方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受学校委托负责校内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职干部负责本校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工作,定期进行注册、活动审批、考核和表彰。

第六条  切实加强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的政治领导和指导。校团委和有关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把握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方向,探索和推进在学生社团中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七条  成立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从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

(二)在校学生1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三)有规范的章程;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并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相关理论专业教师作为社团指导教师。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表、章程(草案)、发起人基本情况等相关文件,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九条  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社团的终止程序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一般不能在一所高校的同一校区成立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  鼓励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确定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校内正式机构,例如专业教研室、学院党委(党总支)、团委(团总支)、学校职能部门等。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包括: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形成的决议要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本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十六条  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学生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学生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产生应坚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则。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有关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产生办法。

第二十条  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组织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社团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

(二)学生社团干部对学校的学生社团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的权利;

(三)学生社团干部有享受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学生社团干部有为会员服务的义务;

(五)学生社团干部有配合管理机构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

(六)学生社团干部有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一经产生就开始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社团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其它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十四条  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出版刊物、网站(主页)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健康积极,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网站(主页)不得违反政府有关互联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本校范围。

第二十五条  要把学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情况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

第二十六条  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或需要修改章程的,要及时向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或解散: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社团分立、合并的;学生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河北北方学院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