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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北方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8 19:38:09        访问次数:229

 

各党委、党总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更好的发挥社团育人作用,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河北北方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校团联字[2013]4号)进行修订,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河北北方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此页无正文)

 

 

                            中共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

                                

 

附: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四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籍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六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非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即为非法社团,不具备作为社团开展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注册登记及年审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少由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社团成员应严格控制在60人以内。

(二)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团)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指导教师应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一个社团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的全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河北北方学院”。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审批表、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业务指导单位意见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十条 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后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良好的社团进行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团委,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团委,并经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有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于每年6月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并将结果提交学校党委核准。

第十五条 学校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排查一次。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报学校党委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社团需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七条 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十八条 社团活动实行立项管理。各社团每学期初制定活动方案提交指导单位审批备案,活动方案应包含活动主题、内容、形式、场所、参与人员、经费预算等相关内容。并于活动开始前一周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提交活动申请表,经批准后,提交校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活动、群众性集会、校外活动,或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社团与校外组织机构、个人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均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批准同意后,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外籍人员参加活动,必须经校外事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社团进行公开宣传活动,须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整洁美观,并署社团全称。社团宣传活动须符合学校有关部门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建立标识、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需报学校团委,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需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时必须正式署名,不得盗用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公章。

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选聘。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来自学校专项经费。各社团指导单位每学期提交经费预算申请,上交校团委审批。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需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团成员和业务指导单位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每年9月注册1次,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批准后,报校团委存档备案。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三十二条 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建立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团支部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为社团骨干,须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良好、组织能力突出。社团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学业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学生社团负责人在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按照提名推荐、公开选拔、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指导单位审批,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在从事社团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在学生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三十六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可以将其直接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活动范围和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社团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的;

    (三)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或出现财务方面重大纠纷的;

     (五)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七)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八)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或完全取缔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或指导教师对社团不能正常指导的;

    (二)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的;

    (三)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的;

     (四)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河北北方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校团联字[2013]4号)同时废止。